关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购买、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230

各部门、二级学院、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规范标准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购买

1、各部门根据需购买的压力容器要求取得相关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可持证上岗);

2、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处购买设备流程进行设备采购;

3、由使用部门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进行特种设备备案;

4、使用部门将特种设备备案情况及使用人操作证书等复印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

1、使用特种设备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2、使用部门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要求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相关检测(机器的年检、压力表及压力阀等配件的检测),并把检测材料复印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四、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停用和复用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长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停用此设备,需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进行特种设备停用备案,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2、办理过停用备案的特种设备需要复用,使用部门也需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进行特种设备复用备案,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五、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报废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需要报废此设备,需要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进行特种设备报废备案,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2、作为校内固定资产设备报废流程,请根据校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未备案情况处理

1、未备案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

2、部门根据使用需求进行以上相关备案手续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路2号)进行特种设备相关备案,并至校安全生产办备案。

七、法律责任

1、使用部门未根据上述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docx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x

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信息备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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