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1946伟德官网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6-06-27浏览次数:266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治安管理任务,对进出校园、楼宇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防止扰乱校内正常教育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非法的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治安管理职能部门为保卫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六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本校的校徽、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因公或者探亲访友的校外人员,必须凭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在校门安保人员处登记后方可进校。中医药博物馆参观的游客,持有效参观票入内;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和施工人员等,可凭保卫处颁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  安保人员有权询问出入校园的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车辆以及携带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查询。

第八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证明信,经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学校有权制止与记者采访不相符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允许,任何人和单位不得进入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叫卖、串门兜售等。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

第十条  装有货物的车辆进出校门,一律凭车辆临时通行证或出门证,经校门安保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出校园。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提交学校有关部门证明。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需持个人证件经安保人员查验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通行证进出校园。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进出校园,需办理进门领牌出门交牌等手续。

第十二条  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安保人员的询问、身份核查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按照校内交通标志行驶和停放车辆。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

进入校园内机动车辆不准开快车和鸣笛,自行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玩滑轮等。在校园道路上不准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学骑自行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自行车车棚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因需要使用明火的,需经保卫处批准。非救火需要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校园经营网点和经批准进校的商贩,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按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及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内经营买卖。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禁止摘取花果、损坏草木、损毁绿地等。

第十七条  禁止乱倒垃圾、脏物。严禁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家畜等。

第十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游行(拉横幅等)、喊口号或非法集会。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保卫处有权对非法集会进行劝阻或勒令离校。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通讯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通讯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的河道内游泳、钓鱼、嬉水。

第四章  公共活动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向保卫处报备),申请者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经批准后方能举行。一经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秩序。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园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保证消防出入口通道畅通,必须控制人数。

第二十三条  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需事先经学校批准并报备保卫处,必要时保卫处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加校园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执行,赔偿损失的处理由被损坏财物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由学校相关部门及保卫处共同处理,并报校领导批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出本规定范围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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