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博士后、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于学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可以申报学校集体户口的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统考研究生。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已录用学校工作且拿到《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通知》的教职工。
(三)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的外省市户口人员及进校工作的博士后,且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其中一方户口在学校的教职工新生子女。
(五)上海籍学生、定向、委培研究生,不符合上述申报户口要求的户口不予迁入学校。
第四条 新生的户口申报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本着自愿原则,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学历复印件(本科生及高职高专新生带好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研究生带好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复印件、专升本同学带好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入学报到当日,户口迁移证存在问题需要退回及尚在办理的学生,必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且到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作好登记。
第五条 已录用学校工作,在本市没有自住房的教职工、博士后的户口申报
(一)属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报到证》、《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
第六条 户口在学校的教职工新生子女的户口申报
凭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籍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到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开具“同意落户证明”,到张江派出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在校的,应根据当年户口迁出细则,于离校时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不予保留毕业生户籍。个别特殊情况需临时保留户籍者,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信。
第八条 户口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和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持《离校手续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正确的落户地址到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及时迁出学校。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对教职工开除、辞职、离职、退职或对学生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书面决定报送保卫处,以便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四章 户口的注销和恢复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死亡后,亲友或所属部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注销户口。
第十二条 凡户口原在学校,因入伍等原因注销户口,回校后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恢复户口相关材料到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开具同意恢复户口申请证明,并到张江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 户口的内部变动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处,以便保卫处办理户口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户口在学校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升入本校高一层次就读的,相关学院、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办理户口变更手续。户口信息页做好新老学号及联系方式更新,以便日后能够准确调阅户籍信息。
第六章 户口证件的签发
第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入后,自愿办理二代身份证;非沪籍新生户口未落于学生集体户口者应及时办理临时居住证。
第十六条 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有效期内持证到落户地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因故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凭原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张江派出所更改有效日期。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凭迁入地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及受理人签名的户口未报入证明,到张江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户口在校的在读学生和在职教职工因办理护照、结婚公证、买房等各类事项需开具户籍证明的。学生或教职工需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学生事务中心户籍办理窗口开具户口信息复印件,凭以上材料到张江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七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九条 新生、教职工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迁移证登记项目中存在姓名、出生地、籍贯、出生日期、迁入地址等信息有差错或者户口迁移证字迹不清晰的,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及时更正,方可申报户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保卫处将不提供任何与户籍相关的证明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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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